韶山的李先生在银行办了张借记卡,并存入8万元,孰料这笔钱当天就让人取走7万元。
原来是不法分子克隆了银行卡。
在多次向银行索赔未果后,李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日前,韶山市法院一审对这起银行卡失窃刷案进行了宣判,有关银行被判承担李先生70%的损失。
银行卡遭克隆,存款失窃 李军(化名)是一名个体户主。
2013年4月,经业务员联系,他在韶山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办理了短信提示业务。
当天下午,李军托亲属往卡里存入8万元。
然而,从当天下午3时开始,李军陆续收到短信提示,称卡内资金已支取。
他立即到银行查看,才发现卡内资金已让人取走了7万元。
他随即报案。
经调查,李军卡内的7万元被别人在湘乡市的ATM机上分7次取走。
银行监控显示,密码是李军在办卡过程中泄露的,钱是被别人借助复制的卡取走的。
事发后,李军以银行方面有过错为由,需要他们赔偿损失7万元及误工费3万元。
遭他们拒绝后,李军将这家银行诉至法院。
储户与银行责任三七开 法庭上,李军觉得,银行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致使我们的卡号、密码被别人窃取。
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效辨别复制、克隆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
对此,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便于查清事实,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暂停审理。
除此之外,李军没任何证据证明存款是被复制卡支取,即便是用复制卡支取,损失也系ATM机未有效辨别复制卡导致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李军损失7万元。
持卡人也要承担肯定责任 该案中,李军一直将银行卡带在身边,本人并没去提取现金,为什么也要承担肯定责任?韶山市法院觉得,李军作为持卡人,买卖密码和身份信息由自己设置和保管,具备较强的秘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因自己过错致使密码泄露,对导致的损失也有肯定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正确辨别伪造的银行卡,同意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买卖,未尽到小心审察义务,从而错误地向别人支付了讼争款项,应付其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有关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对其银行卡应具备可辨别性和唯一性。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克隆存折、银行卡案时有出现。
曾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觉得,韶山法院的这一判例对将来相同种类案件的审理具备肯定的参考价值。